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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社会婚介服务做好

网络和现实相结合
利用网络的方便 快速 直接 和广泛性
但也要组织类似 八分钟 那样的 见面活动 毕竟网络也有它的局限性
真诚与等级管理。
真诚 严肃 负责 这几个词就不解释了
一定要改掉 婚介 不负责 只为收会员费 甚至婚托 敷衍了事 这样的形象。
你 一家婚介做不好 就会被客户抛弃
如果大家都不好好做 那么 婚介行业就会被 时代 被消费者所抛弃
另外 借这里 问一下 有没有烟台的 真正 真心实意做婚介的? 我想再烟台找个 真正想发展的婚介公司 工作。 有的老板 或者 认识的老板 给说一下呗。。

什么性质的机构?目前有哪些形式?招聘什么样的人参与??

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

现在全国各地到处都有婚介机构,这已成为一个完整规模的行业,属于中介服务业,世界各国都有。又鉴于当代 社会老中青各年龄层,各职业界的单身群体都很大,未婚离婚失偶朋友都很多,因之形成了广大的市场需要,也不乏多重选择面。

最短平快的方法:你可搜索一下目标地的婚介所,或找熟人朋友问询问询。了解大致概况后,再选几家做个实地考查。只要创办年月久,资源丰富,收费适中,性价比较高的大型品牌婚介所,一般都可信可靠,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其成功率也不低。在大型品牌婚介所您可普遍撒网,谨慎筛选,目标定位,不断调试,提升婚配的满意度。总之祝您短平快的缘来福至,心想事成!

一)
必须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
婚介的释义是婚姻媒介,而不是婚姻介绍。婚姻媒介指使男女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如婚姻介绍人,对象介绍人,婚介服务机构,报刊、电视、电脑及手机短信等各种形式的征婚,有关单位组织的交友活动等。婚姻介绍指使男女发生婚姻关系的人和事物,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婚、转亲换亲婚、骗婚等。
婚姻媒介有3种类型——介绍婚姻、介绍对象和择偶信息服务。介绍婚姻跟介绍对象是含义不同的两回事。介绍婚姻是“使男女结婚,介绍人拿主意。”介绍对象是“使男女相识相知,当事人拿主意。”介绍婚姻是一种婚姻缔结方式,是几千年来旧的婚姻制度的反映和旧习俗的延续。介绍对象是一条男女初次认识途径,是一个个自由婚姻缔结过程的前奏曲。而择偶信息服务跟介绍对象亦有区别——有关情况是当事人自我介绍的,交往对象是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连是否接触认识对方及接触认识对方后怎样,都是当事人自己拿主意的。
然而,曾有那么一段时间,有理论工作者把各种男女初识途径——自己直接认识、他人介绍认识、婚介机构等促成认识和包办、买卖、欺骗类他人强迫认识混为一谈,统称作“确定婚姻关系途径”或“婚姻缔结方式”,这是错误的。
显然,通常使用的婚姻介绍所提法也是错误的。
另外,婚介机构——专业的婚介服务有个射幸合同法理③——即在合同订立,也就是寻偶人登记时,婚介机构的给付义务——提供择偶信息不能得到确定,而有赖于合同成立后约定的偶然事件发生与否——即男女双方的条件与要求相近,彼此愿意接触认识的对象的出现。该法理揭示了一条婚介工作规律——找婚介可能达到希冀的目的,但不可能个个找到对象。这就跟买保险、买彩票一样:委托人一方花钱买的是一个机会,一种幸运,一份希望,不可强求目的;而受委托一方经营的是一份工作,一项业务,一种事业,不得弄虚作假。该法理同时强调了“婚介机构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先付方式”,“婚介机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登记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登记人一方花较少的价款,或结识对象终得婚姻而不再付出报酬,或依旧单身没有效果而无怨无悔”等法律特征。该法理还包含由政府设定较低的婚介服务费标准,且在单位时间内只能一次性收取的规则。
(二)必须要有严格的工作规范
专业婚介机构的服务对象千千万万,服务效果非常重要,加之婚介乱象的教训,故应制定婚介工作规范:
1、制度化——应当有一个《章程》:明确婚介机构的性质是“专为寻偶男女建立档案、发布信息和牵线搭桥的民办或公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运用健康、文明、多样的工作方式,方便寻偶人在较大的范围选择、认识意中人,自然促成有情人结为眷属”。其指导思想是“以《婚姻法》为准则,宣传正确的恋爱观、道德观和人生观,宣传与恋爱、婚姻、家庭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科学知识,为婚姻的和谐稳定服务,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服务”。
登记人条件、登记办法、服务时间和服务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计收为好),说明清楚;工作方法、保密制度、相关要求等,一一介绍。
2、程序化——婚介的主要工作,就是建立男女档案,传递择偶信息。应通过填写登记表和附交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快速收集大量的寻偶信息。通过健全的台帐制度,真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和服务结果。
3、规范化——凡章程、表册、函件、广告等的文字表述和规格式样要符合汉语言规范,思想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公民道德规范。同时在经济上应按财经纪律办事,做到收支有据,帐目清楚。
4、现代化——每个婚介机构除建立电子档案外,还应开办婚介网站或制作网页,以公布寻偶信息和规章制度等,做到透明服务和公平服务。
“四化”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一名专业红娘一天能接待来信来访数十个。而逢有男女接触认识机会,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后即可安排他们直接通信、通话或在电脑上QQ会面,也可由红娘(包括当事人一方的联系人)安排会面。
(三)必须要有刚性的监管机制
婚介机构开展活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没有哪个部门来主管,也没有哪个部门来监管。
如今成立婚介所,可到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也可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过后,除了走过场的年检,日常活动无人过问。
结果是:“工商、民政双登记”成一些婚介机构的广告词,又往往是这些已经登记了的婚介机构天天在那干着诈骗寻偶人的勾当,但很难看到工商或民政部门有什么实实在在的监管行动。
2009年12月1日起,我国首部规范婚介服务机构的国家标准《婚姻介绍服务》④开始实施。这是一份从设计理念、引用文件、用词定义、订立程序到中心内容都是错误的政府文件⑤,且同样是既无主管部门,又无监管部门,自发布之日起就倍受批评⑥。其中那“实名登记”,乃是登记人介绍自己的起码要求。那“不应提供‘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
的规定,乃是给黑婚介的虚假承诺提供“挡箭牌”。那附录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则不仅是公开的借婚姻索取财物,而且是赤裸裸的包办婚姻——公然用上了合同,并有明文规定作后盾:征婚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还有,该合同把简单的信息服务分解成“加入会员”和“单次介绍”,又把“单次介绍”分解成提供对象资料、互换联系方式、安排见面、提供见面后感觉满意的征婚对象等4个程序,约定每个程序交多少钱,并鼓励多选介绍次数,这不正是黑婚介的骗人伎俩吗?
故此,应坚持我国的婚姻自由制度,做到以下几点:
1、否定婚姻介绍所提法和介绍婚姻说法。
2、明确婚姻媒介的3种类型和婚介工作的射幸合同法则。
3、明确婚介机构的择偶信息服务特征,强调工作档案健全,公布信息有据。
4、明确登记人的相关信息知情权、认识对象选择权和服务监督、投诉权。
5、明确婚介机构的主管部门是县一级妇联组织,监管部门是县民政局。
6、制定婚介机构的办事条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台帐制度、管理规定等。
(四)必须要有健康的文化氛围
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福建省总工会响应中共中央“全社会都来关心大男大女的婚姻问题”的重要号召,曾自办发行过一份《月老报》。同期,好多的报刊杂志都开辟了婚恋栏目。还有,歌颂婚介工作的电影也上映了好几部。
1985年
5月,全总女工委、团中央宣传部和 婚姻家庭研究会联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40家婚姻介绍所座谈会,肯定了开展婚介工作是符合我国国情和适应社会需求的作用,并提出了重视婚介所的社会功能,把它办成“指导青年树立正确恋爱观的教育中心,指导青年家庭生活的咨询中心和青年社交中心”的发展目标。随后, 婚姻家庭研究会所作的五大城市已婚妇女实现婚姻关系途径的社会调查,认定“由于民族传统习俗、文化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影响,在我国确定(实现)婚姻关系,多数是需要婚姻媒介的”,“婚姻媒介已冲出家庭和亲戚的狭小圈子日益社会化”。
1984——1987年间,在上海的黄浦江畔、各大公园和北京的劳动人民文化宫,经常自动聚集起几百名找对象的男女青年。为青年创造自由、宽松、健康和丰富多彩的社交环境,有关单位举办活动要经常化、持久化——这是那些大男大女们的渴望,也是社会对工青妇组织等发出的呼唤……
婚介所工作长期的服务主体应该是各个层次的适龄未婚青年。要让大家知道,找婚介是适龄青年的正常需要和明智选择,社会上流传的“找不到或嫁不出去的才上婚介所”的错误认识,必须改变。
再说,登记人能否认识对象重在机缘性——即登记人在委托婚介所帮助找对象的过程中,因受年龄、外貌、文化、品性、经济状况、居住区域、择偶要求和登记人性比情况等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必然会有委托服务目的很快达到、过若干时间以后达到,或始终不能达到等各种难以预料的结果。
还有,婚介所促成了男女认识即表示服务成功。婚介服务成功不等于婚姻成功。婚姻成功是外因和内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即没有婚介这一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当事人双方相互不认识,或虽然认识但未必会谈恋爱;同时,假如没有当事人的彼此中意和后来的彼此相爱过程,即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内因),则见了面还会分开,或交往一阵子以后还会分手。
还有,婚介所的专业红娘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并坚持实事求是,预防坏人坏事。比如,要强调如实登记,并善于观察、分析登记人的素质和品质,善于甄别登记人自我介绍和自我评价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靠性,善于跟坏人坏事作斗争。又如,要经常告诫登记人:男女相处应注意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做到不索取或赠送较大数额的钱物,不发生随意同居行为等。
还有,专业红娘要酌情提供较多的详实信息给登记人选择,然后酌情促成认识对象,但不搞跟踪服务(必要的思想开导、婚恋参谋和发现可疑情况除外),不片面追求成功率。尔今某些征婚网站宣传的“爱情DNA密电码”“心灵匹配”、“属相配对”、“猎婚”之类的东西,那既是骗钱的手段,蒙人的假话,又是历史的倒退,包办婚姻的复活,应予以曝光。
还有,专业红娘既要尊重登记人的择偶要求,也要把当地的单身男女基本情况告诉登记人。例如,有相当一部分条件不错的女性缺少条件相当的选择对象。又如,有大量的男性没有女性来配对联系。(有专家预计,到2020年左右,适婚男性将比女性多3000万人左右⑦)。至于某些征婚网站大肆宣传的“给你千万里挑一的机会”“
每个人都会找到自己的另一半,总有适合他的……”⑧,这种隐瞒真相的谎言应当戳穿。还有他们那一次次的“婚恋调查报告”,则既是骗人的广告宣传,又暗藏“婚姻介绍”不成功的托词——是征婚者“择偶错位”也。
还有,专业红娘必须人品好。人品好才能办事公正,多多促成有情人相见。黑婚介以多多赚钱为目的,有机会也不联系有情人相见——或乘机索要高额报酬,或故意安排他们做“婚托”(被婚托)——与一个个不可能走到一起的对象见面,而自己则从中一次次地收取信息费、见面费、电话费、场地费、茶水费等。
还有,专业红娘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遇有弄虚作假登记,任意索要信息、诋毁红娘人格,破坏办公秩序类的故意滋事和无理取闹行为,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
显然,婚介服务范围广,学问深,意义大,但出现的问题和错误也很多。因此,一块长期、稳定、文明、健康的宣传阵地——一份《月老报》、一份《红娘》杂志和一个 红娘网亟待创办。该阵地着重宣传与婚恋有关的社会学、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性学、美学和法学;倡导高尚爱情、歌颂人生美德;批判丑恶现象、抨击落后习俗;表扬先进红娘,交流工作经验。
(五)必须要有统一的专业组织
婚介工作具有庞大的受众群体、丰富的文化内涵、巨大的社会意义和光明的发展前景,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组织系统:
1、婚介工作的客观规律、信息服务特征和多年来的婚介乱象告诉我们:婚介机构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大、中城市例外)汇集的寻偶信息越多,寻偶者的选择面越宽,成功率越高,而寻偶费用却越低。但要是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婚介机构及婚介网站较多,则不但分流了信息资源,且导致的虚假信息和重复信息也就较多⑨。故在全国的各县级行政区域,只设一个婚介机构为好。
2、由县妇联组织主管,强调当地婚介机构负责人的资质条件,必须是热心肠,敬事业;能力强,善处事;人品好,群众满意度高。强调婚介机构的公益性质。强调规范服务、透明服务和低收费。
3、主管部门以规章制度为依据,重视日常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亦重视维护婚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4、成立国家、省、市三级红娘协会。由妇联组织现有的各级婚姻家庭研究会负责协调有关工作。
各市级红娘协会都要办好一个婚介网站,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并链接当地县级婚介网站或网页。
5、由 婚姻家庭研究会负责《月老报》与《红娘》杂志的出版发行工作, 红娘网的创办、管理工作,和每1—2年1次会议的组织工作。
6、 红娘网围绕跟婚介、婚恋有关的内容设计栏目,其中必设一个“红娘组织”版块,链接全国各地的红娘协会、婚介机构和婚介网站,实现小中见大——全国的寻偶信息联网,活动情况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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