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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俗的原始婚姻

《礼记月令》“:以太牢祠于高禖。”郑玄注“:高辛氏之世,玄鸟遗卵,娀简吞之而生契,后王以为禖官嘉祥而立其祠焉。变媒言禖,神之也。”《诗.商颂.玄鸟》有“天反映。《天命玄鸟,降而生商》之语。可是,不取谶纬之说的毛传却说“:春分玄鸟降,汤之祖先有娀氏女简狄,配高辛氏帝,帝率与之祈于郊禖而生契。”自从母系氏族产生后,人们明确了子女与母亲的关系,相信母亲与氏族图腾相结合生育了自己。不仅相信求神可以受孕得子,而且也相信吞下带有神性的玄鸟卵也能够生子。当然,据郑注和毛传所言,这两种得子的方法都与高禖神有关系。正是基于这种图腾生育观念,在先秦古籍中我们不难看到类似上述神话传说那样的神奇记述。《诗.大雅.生民》“:厥初生民,时维姜嫄。生民如何?大雅克禋克祀,以弗无子。攸介攸止,载震载夙,载生载育,时维后稷。”毛传“:弗,去也。去无子,求有子,古者必立郊禖焉。”朱熹《诗集传》解释这段诗章说“:姜嫄出祀郊禖,见大人迹而履其拇,遂歆歆然如有人道之感,于是即其所大所止之处而震动有娠,乃周人所由以生之始也。”是为周人始祖来源。例子在此不多举,而且对于媒的产生和演变也是比较复杂的,相关资料可以参考《 婚俗文化》“媒”,古代作“谋”字解释,即通过谋合而成之意。它最初是由巫觋担任,后来巫风衰落,媒才逐渐普及了。 即以某种约定俗成的物品为中介,作为传递爱情的信物。从广义上的婚姻中介来讲,物禖作为一种补充形式,自古以来,就在各民族的婚姻生活中广泛存在着。先秦典籍《诗经》中就有不少篇章反映当时男女青年在节日交际活动中,互赠标致物以定婚姻的情况。“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 “维士与女,伊其相谑,赠之以芍药。” 类似这种投瓜相约、以物传情的中介在后世汉族中常见的有雁、绣球、鸳鸯、戒指、手巾等物品。 少数民族婚姻中的物禖又各有不同:有的以佩饰,有的以花蕊,有的以槟榔等。用花作禖向心上人表达自己的一片深情,在西南少数民族中较为普遍。此外,“抛帛”求亲在西南少数民族中也是常见的习俗。明朝时期,广西横州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就有这种习俗。及至近代,居住在云南的蓝靛瑶,还保留着“丢彩包”的习俗。一男一女将四个彩包相互抛置,双方视线相投,互递秋波,尔后席地而坐,倾吐情怀,情投意合时便对起情歌。然后男女野合,不久结成夫妻。 随着社会的发展,近代以来一些地区这种习俗已发生了变化。如现代壮歌的歌圩,已经不完全是古代社会那种面貌。一般相邀对歌,都有邀请歌、询问歌、爱慕歌、交情歌、深情歌、送别歌等程序。往往第一次歌圩只是初交,到第二次、第三次歌圩时,互相进一步了解后才能到“深交”,而誓约终身。此外,一些少数民族吹笙跳月、连歌跶舞而定终身也带有这类性质。《虞初续志》载“:苗人之婚礼曰跳月,跳月者及春月而跳,跳舞求偶也。”若跳月之时,男女相悦,则“渡涧越溪,选幽而合。解锦带而互系焉。……而后议 聘” 古代成婚的年龄各朝代并不相同。春秋时期,男子20加冠,女子16及笄,即可结婚;又谓“男30而娶,女20而嫁”,是为不失时。《汉书·惠帝纪》中就明文记载:“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罚她缴纳五倍的赋税。其实, 古代早婚的现象也很严重,宋代曾有“凡男年15,女年13,并听婚嫁”的规定。《后汉书·班昭传》中就记载:班昭“年十有四,执箕帚于曹氏”。《汉书·上官皇后传》中甚至有“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的记载。但一般都是在20岁前后。其实关于婚龄古代是呈现一种转变的趋势,但是大致都回归到了20岁左右,而关于成婚年龄的利弊古书上有一段讲述得很好,引用如下“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大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荡浪不肖,或所议之女狼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而争讼由之而兴,可不戒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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