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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内地人和香港人在香港登记结婚结婚要什么证件。需要未婚证明吗?

  如果你选择在婚姻登记处又要挑选良辰吉日的话,最好要提前3个月预约。
  婚 姻 登 记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凡 拟 结 婚 人 士 , 不 论 拟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特 许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婚 礼 , 均 须 事 先 以 订 明 表 格 向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拟 结 婚 双 方 无 须 受 居 留 条 件 所 限 制 , 亦 可 以 属 任 何 国 籍 人 士 。
  结 婚 的 最 低 法 定 年 龄 为 十 六 岁 ( 以 西 历 计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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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 何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除 在 海 外 递 交 的 通 知 书 外 , 拟 结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或 双 方 必 须 把 已 签 名 的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交 往 本 港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 并 须 出 示 拟 结 婚 双 方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旅 行 证 件 或 其 他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
  在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时 , 他 们 必 须 提 供 双 方 的 下 列 个 人 资 料 :
  全 名 ;
  婚 姻 状 况 ( 即 是 否 未 婚 、 鳏 夫 或 寡 妇 、 离 婚 人 士 或 以 往 曾 否 采 用 任 何 仪 式 结 婚 ) ;
  职 业 ;
  年 龄 ;
  住 址 ;
  双 方 父 母 的 姓 名 ; 及
  如 任 何 一 方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 必 须 列 明 同 意 这 宗 婚 姻 的 人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 以 及 该 人 的 身 分 ( 即 婚 姻 条 例 附 表 3 指 明 的 有 关 人 士 ) , 并 须 提 交 与 该 有 关 人 士 的 关 系 证 明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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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别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士

  如 拟 结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未 满 二 十 一 岁 , 但 超 过 十 六 岁 , 又 非 鳏 夫 或 寡 妇 , 必 须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出 示 婚 姻 条 例 附 表 3 所 指 明 的 有 关 人 士 的 同 意 书 。
  如 没 有 该 等 可 发 出 同 意 书 的 人 士 , 当 事 人 可 向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提 出 申 请 该 同 意 书 。

  离 婚 人 士 / 鳏 夫 或 寡 妇

  如 拟 结 婚 人 士 是 离 婚 人 士 , 必 须 提 交 由 管 辖 法 院 所 发 出 有 关 其 先 前 婚 姻 的 解 除 婚 姻 判 令 , 以 作 证 明 ; 并 在 举 行 婚 礼 前 ,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递 交 一 份 盖 有 印 章 的 法 院 最 後 判 令 的 核 证 副 本 。
  如 拟 结 婚 人 士 是 鳏 夫 或 寡 妇 , 必 须 提 交 其 先 前 的 结 婚 证 明 及 前 配 偶 的 死 亡 证 明 书 。
  如 离 婚 文 件 或 死 亡 证 明 书 不 是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书 写 , 必 须 递 交 这 些 文 件 的 核 证 翻 译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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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展 示 及 结 婚 仪 式 的 安 排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须 在 接 收 通 知 书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和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公 开 展 示 , 为 期 最 少 十 五 整 天 。
  在 这 段 期 间 内, 任 何 在 法 律 上 获 授 权 人 士 如 对 该 宗 婚 姻 提 出 反 对, 可 以 在 登 记 官 出 示 以 供 查 阅 的 通 知 书 的 副 本 上 写 上 「 不 准 」 一 词 , 加 上 签 署 及 书 明 反 对 该 宗 拟 缔 结 的 婚 姻 所 凭 的 身 分 。
  如 婚 姻 登 记 官 认 为 该 人 其 实 并 非 在 法 律 上 获 授 权 , 则 可 准 许 该 宗 婚 姻 继 续 办 理 。
  如 婚 姻 登 记 官 认 为 反 对 有 效 , 拟 结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可 就 登 记 官 的 决 定 藉 呈 请 书 向 原 讼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 由 法 庭 裁 决 该 宗 上 诉 。 原 讼 法 庭 的 裁 决 即 属 最 後 决 定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展 示 满 十 五 整 天 後 , 如 无 人 提 出 反 对 , 婚 礼 便 可 举 行 。
  拟 结 婚 人 士 应 事 先 就 婚 礼 的 确 实 日 期 和 时 间 , 与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主 管 婚 姻 登 记 官 商 议 。 如 婚 礼 拟 在 特 许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 则 与 主 礼 的 神 职 人 员 商 议 。
  发 出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後, 双 方 必 须 在 三 个 月 内 结 婚 , 否 则 该 项 通 知 即 完 全 作 废 ; 之 後 双 方 必 须 重 新 发 出 通 知, 始 可 结 婚 。
  预 约 举 行 婚 礼 时 间 , 是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进 行 , 以 确 保 每 位 人 士 都 能 获 得 公 平 的 机 会 选 择 合 意 的 婚 期 。 拟 结 婚 人 士 可 在 举 行 婚 礼 日 期 三 个 月 前 的 十 四 日 内 透 过 互 联 网 或 互 动 话 音 回 应 系 统 预 约 一 个 时 间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预 约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服 务 只 适 用 於 拟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举 行 婚 礼 人 士 。 若 选 择 在 特 许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婚 礼 , 可 向 婚 姻 登 记 处 査 询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安 排 。
  在 公 布 的 二 零 零 五 年 与 二 零 零 六 年 内 的 结 婚 吉 日 , 婚 礼 服 务 时 间 , 会 延 长 至 星 期 六 下 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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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 式

  新 郎 及 新 娘 应 按 照 与 婚 姻 登 记 官 约 定 的 时 间 十 五 分 钟 前 到 达 , 并 携 同 两 位 应 负 责 任 的 成 年 人 出 席 , 作 为 见 证 人 及 签 署 作 证 。
  他 们 可 邀 请 亲 友 到 场 观 礼 。
  在 婚 礼 进 行 中 , 双 方 可 交 换 戒 指 。
  结 婚 双 方 及 见 证 人 须 在 一 式 两 份 的 结 婚 证 书 上 签 署 。 婚 姻 登 记 官 须 将 一 份 证 书 交 予 结 婚 双 方 , 并 将 另 外 一 份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存 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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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於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前 在 香 港 缔 结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的 人 士 , 可 以 申 请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 如 任 何 一 方 对 申 请 提 出 异 议 或 他 / 她 的 下 落 不 明 , 申 请 人 可 以 在 出 示 法 庭 命 令 声 明 该 段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确 实 存 续 後 , 单 方 面 申 请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
  申 请 人 须 出 示 证 据 , 证 明 其 旧 式 婚 姻 或 认 可 婚 姻 是 在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以 前 在 香 港 缔 结 。 两 位 婚 礼 的 见 证 人 须 作 出 法 定 声 明 , 证 明 他 们 当 时 确 曾 参 加 该 结 婚 仪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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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 用

  各 项 收 费 是 根 据 《婚 姻 条 例》 和 《 婚 姻 制 度 改 革 条 例 》 所 订 的 应 缴 费 用 而 徵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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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海 外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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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 可 在 海 外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如 拟 结 婚 的 双 方 均 居 於 海 外 , 但 有 意 在 香 港 结 婚 , 可 在 海 外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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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 何 在 海 外 递 交 通 知 书

  他 们 应 直 接 致 函 香 港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 索 取 一 份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表 格 , 并 填 写 该 份 表 格 。
  填 妥 表 格 後 , 应 尽 快 以 挂 号 邮 递 方 式 将 表 格 寄 回 该 办 事 处 。
  拟 结 婚 双 方 在 表 格 上 的 签 署 , 须 由 其 居 住 国 家 的 一 位 公 证 人 认 证 。
  订 明 费 用 应 以 银 行 汇 票 缴 交 , 抬 头 人 写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并 应 连 同 已 填 妥 的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一 并 寄 回 。
  拟 结 婚 人 士 可 以 书 信 形 式 提 出 预 约 排 期 举 行 婚 礼 的 要 求 , 并 连 同 填 妥 的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一 并 寄 回 。
  通 知 期 由 该 办 事 处 收 到 通 知 书 的 翌 日 起 计 算 。
  婚 姻 登 记 处 会 发 信 给 拟 结 婚 双 方 , 以 确 认 举 行 婚 礼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
  港岛区
  大会堂婚姻登记处(只办理婚礼事宜)
  中区大会堂高座1楼
  2523 0725
  红棉路婚姻登记处(只办理婚礼事宜)
  中环红棉路19号罗年信大楼地下
  2869 0500
  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只办理提交拟结婚通知书事宜)
  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低座3楼 2867 2787

  九龙区
  尖沙咀婚姻登记处
  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号
  香港文化中心 行政大楼上层地库及3楼 2312 0929

  新界区
  沙田婚姻登记处
  沙田源禾路一号沙田大会堂地下 2604 6974
  屯门婚姻登记处
  屯门屯喜路一号屯门政府合署1楼
  2451 3005

内地的只要通行证就可以了,不需要未婚证明的

内地人要身份证,户口本,有效的旅游证件,不需要未婚证明。如离过婚要离婚证明。

不了解

  • 法律主观:要香港居民在香港找律师事务所或婚姻注册署出具一份单身证明(俗称寡佬证),由律师出具一份类似婚姻申请,然后一同寄回内地居民当地政府,当地政府收到后核实内地居民是否具有结婚资格(包括婚否及政治背景等),如确...

  • 你好,可以。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内地人在香港领取结婚证之后,仍长期生活在内地的,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般情况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

  • 内地:根据我们 内地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公民同外国人在 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

  • 在国内登记和香港登记都可以。在香港注册结婚的程序:1、向婚姻登记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费用为305港币;该通知书会在登记处公开展示15天;若无异议,随后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准新人要在证明书签发后的3个月内...

  • 香港和内地人结婚可以获得香港身份证。但是,因为目前每个省份的申请人数有所区别,内地省份结婚移民到香港比较快捷批复。在到香港登记结婚之后,可以由香港居民一方为申请者到香港入境处递交申请。之后会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