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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有婚外情,丈夫得知后对其殴打,离婚时双方可以互相要求损害赔偿吗?

现实困惑
2008年,张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女。2011年起,张某开始与异性方某来往,两人不但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且还对外宣称是夫妻。2011年4月,丈夫王某发现了张某的不轨行为,于是,王某把张某强行接回家中,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其多处骨折。不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王某要求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不能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当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项情形之一的行为,如前所述,因双方都不是“无过错方”,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本案中,一方面,妻子张某与异性方某来往,不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还对外宣称是夫妻的行为属于重婚,王某是“无过错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王某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另一方面,王某“把张某强行接回家中,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造成其多处骨折”的行为,属于对妻子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因此,他又是“过错方”。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王某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理荟萃
法律是公平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